量化承销费报价要求 加大低价承销处罚力度

最新信息

量化承销费报价要求 加大低价承销处罚力度
2022-09-27 07:38:00
新华财经北京9月27日电近期,交易商协会因低价承销等原因,启动对6家主承销商的自律调查,以及广发银行2022年二级资本债中选结果的公示,均引起市场对低价承销的广泛关注。
  目前,对于低价承销,相关部门已出台相关文件进行约束,比如:证券业协会发布的《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》、交易商协会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》,但是依然会出现一些低价承销的现象。对此,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或者出台相关文件时,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,即:量化承销费报价要求、监督措施和处罚措施。
  一、量化承销费报价要求
  (一)应当制定承销费最低标准
  目前,对于承销报价约束的文件中,以定性的条款为主,这就给实务操作留下一定变通的余地,这也是个别承销机构存在侥幸心理的关键所在。对此,笔者建议在相关文件中给予明确量化的规定,避免上述现象。
  对于承销费用,在债券市场,已经存在一些可以参照的成熟样本,比如国债和地方债。以国债为例,《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》(财库〔2022〕004号)第十一条明确规定:1年期至3年期(含)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0.04%;5年期(含)至50年期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0.08%;1年期以下(包括1年期续发)记账式国债无发行手续费。
  利率债标准如此清晰,在此基础上,信用债标准的制定应该要容易很多。对于信用债,就当前市场情况来看,最终量化的承销费标准建议采用年化百分比或者具体金额。
  (二)灵活制定差异化标准
  实务中基于发行人自身禀赋、债券要素等方面的差异,发行人愿意支付的承销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。信用能力强、发行期限短的发行人支付较高承销费的意愿不高,而随着发行人信用能力下降、发行期限增加,愿意支付的承销费金额也会随之增加。
  就此,笔者建议在制定承销费最低标准时,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:1、发行人资质情况,参考指标可以为债券评级或其他能够反应发行人资质的指标;2、债券的具体期限;3、其他相关要素,比如: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、是否跨市场发行等。
  二、监督措施
  目前,市场已经曝光的低价承销更多集中于招投标阶段,但是,并非所有项目都会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主承销商,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发行人直接确定主承销商,承销费用则在签署的承销协议中予以体现。
  对此,本着早发现、早反馈、早处理的原则,笔者建议以月度或者季度为单位,于每月或者每季度初,就上月或上季度发生的招投标报价、已完成承销协议签署的报价,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。当然,是以月度为基准,还是以季度为基准,笔者倾向于前者。
  三、处罚措施
  如何抑制低价承销,处罚措施也是特别核心的一环。笔者相信只要处罚措施够严厉,使得承销机构因为冒风险而付出的代价远高于收益,那么作为理性的机构是否会选择低价承销,其结果不言而喻。
  举例来说,对于发现某承销机构出现1例低价承销的案例,即对承销机构给予大额罚款,比如:1000万,同时,发出监管函,使承销机构面临监管罚分或者暂停、取消承销业务资格的风险,最终体现的效果,相信各位同业都能预见得到。
  最终,有了明确、可行的报价标准,通过及时、高效的的监督措施和严厉的处罚措施,相信低价承销的问题会迎刃而解。
  (作者系江海证券风险控制部执行董事黄朝阳)
(文章来源:新华财经)
免责申明: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国内知名媒体,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。

量化承销费报价要求 加大低价承销处罚力度

sitemap.xml sitemap2.xml sitemap3.xml sitemap4.xml